近年来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高能耗、金融风险及合规隐患,成为全球监管重点,我国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,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全链条处罚体系,本文将梳理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处罚的核心法条,解读政策逻辑,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。
政策演进:从“引导退出”到“全面禁止”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经历了“风险提示—专项整治—全面禁止”的渐进过程,2017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首次明确虚拟货币“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”,但未直接提及挖矿,2021年,虚拟货币价格暴涨引发挖矿热潮,内蒙古、新疆等能源大省出现“挖矿潮”导致电力紧张,同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首次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要求“全面叫停”新增挖矿项目,逐步清退存量,这一标志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对挖矿活动进入“全面禁止”阶段。
核心处罚法条:从产业政策到法律责任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处罚并非基于单一法律,而是通过《通知》及配套法规,整合产业政策、能源管理、金融监管、税收征管等多领域法律工具,形成“行政处罚+刑事责任”的双重追责体系。
(一)产业与能源管理处罚:强制关停与信用惩戒
《通知》明确要求,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“坚决立即关停”,并建立“清单化管理”机制:
- 新增项目“零容忍”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不得为新建项目提供土地、电力、税收等便利,违者由发展改革部门、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(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淘汰类项目处罚依据)。
- 存量项目清退:对现有挖矿项目,地方政府需“立即停止供电”,拒不整改的,由电力主管部门依据《电力法》第64条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。
- 信用联合惩戒:将挖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,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、享受税收优惠、获取信贷支持,依据《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合作的备忘录》等文件,实现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。
(二)金融监管处罚:严禁金融服务与非法金融活动
虚拟货币挖矿涉及支付结算、融资等金融环节,人民银行、银保监会等部门通过《通知》及后续政策,切断挖矿的“金融生命线”:
- 禁止金融服务: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挖矿企业提供账户开立、资金划转、信贷服务等,违者由人民银行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46条,责令改正,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。
- 打击非法集资:以“挖矿收益”“虚拟货币投资”为名义吸收资金的,依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第25条,由地方人民政府处非法集资金额20%以上1倍以下罚款;对组织者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刑事责任:涉矿犯罪的刑事追责
对情节严重的挖矿活动,可能触犯刑法,追究刑事责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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