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抹茶禁止注册公司”并非指所有与抹茶相关的企业都无法成立,而是特指在商标注册领域,“抹茶”二字作为通用名称,被禁止作为商标独占使用,这一现象背后,是商标法对“公共资源”的保护逻辑,也是食品行业命名规范与商业权益平衡的典型案例。
抹茶是“通用名称”,非“独家品牌”
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,抹茶并非某一企业的独创名称,而是对“绿茶粉末”的统称——其源于中国古代的“末茶”工艺,后经日本发展推广,成为全球茶叶市场中的品类名称,就像“咖啡”“牛奶”一样,“抹茶”描述的是产品的原料和加工方式,而非特定品牌,若允许某企业独占“抹茶”商标,相当于垄断了一个品类的通用名称,会导致其他同类企业无法正常使用该术语,破坏市场竞争秩序。
历史与行业共识:抹茶是“公共财富”
抹茶的工艺和文化具有公共属性,早在唐代,中国人就有将茶叶研磨成粉末饮用的习惯;现代食品工业中,“抹茶”特采用“覆盖栽培-蒸汽杀青-干燥-研磨”等特定工艺制成的绿茶粉末,是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术语,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中多次指出,“抹茶”已成为茶叶加工领域的通用名称,若作为商标注册,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,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。
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
禁止“抹茶”作为商标注册,本质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市场公平,若某企业将“抹茶”注册为商标,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可能被迫使用“抹茶风味”“绿茶粉”等模糊名称,消费者难以准确识别产品真实属性;新进入市场的中小企业可能因无法使用“抹茶”这一通用术语而增加经营成本,形成不正当竞争。
名称背后是秩序与平衡

“抹茶禁止注册公司”的说法虽略有夸张,却揭示了商标法的核心逻辑:公共资源不能被私有化,企业完全可以通过“XX抹茶”“抹茶工坊”等组合商标注册,既突出品牌特色,又尊重行业通用名称的公共属性,唯有在商业权益与公共利益间找到平衡,才能让“抹茶”这一千年茶文化符号在市场中健康发展,让消费者真正受益。